平凉市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火线提拔”干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一系列部署要求,激励广大干部在疫情防控阻击战第一线担当作为,凝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组部、省委组织部注重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考察识别干部的部署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火线提拔”是指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对有突出表现、重大贡献的干部,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予以及时提拔重用,以及破格、越级提拔的情形。
第三条 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火线提拔”干部,要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突出一线、精准高效、急事特办。
第四条 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火线提拔”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把干部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关键时刻现实表现与本人一贯表现结合起来,全方位研判、多角度印证。
第五条 有突出表现、重大贡献是指:
(一)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英勇奋斗、堪当重任、成绩突出,干部群众公认。
(二)具有“越是艰险越向前”的战斗姿态,在防控疫情阻击战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扎实工作、经受住考验,表现特别突出。
(三)坚守疫情防控、医疗救治一线,舍小家、顾大家,为控制疫情扩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出特殊贡献。
第六条 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火线提拔”干部,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对象确定:对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有突出表现、重大贡献的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经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注重考察干部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的实际表现,同时全面了解其日常德、能、勤、绩、廉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三)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四)任前公示:在一定范围进行任前公示,涉及破格、越级提拔的还要说明具体情形和理由。
(五)备案审批:对需要报备的情形,组织人事部门要专人专办,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批复。
第七条 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火线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八条 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火线提拔”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名干部不得连续破格提拔,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九条 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火线提拔”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对弄虚作假、伪造“事迹”提拔重用的,一经查实,坚决纠正,并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